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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2022年巩固脱贫成果产业扶持 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13 09:25:00 来源:农业农村局

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长武县2022年巩固脱贫成果产业扶持政策》。政策主要包括三部分,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自主发展产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一、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自主发展产业

(一)补助对象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且自愿发展产业的脱贫户和监测户。

(二)补助内容

重点支持脱贫户和监测户自种自养的产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种子、种苗种畜禽以及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的购买,根据补助对象的特殊情况以及各镇(街道)的统筹规划,补助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土地流转费、设施设备购置等。

(三)补助标准

每户全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0元。补助标准如下:

产业种类

规模要求

补助标准

备注

主导

产业

苹果

当年新建果园(矮化中间砧)

1亩以上

(含1亩)

1600元/亩

新建果园补助政策与《长武县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长发〔2022〕2号)中农户新建果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老果园改造包括间伐、蹲接靠接、高接换头等;已建成果园指栽植两年及以上果园(不含老果园改造)。

当年新建果园(矮化自根砧)

2000元/亩

老果园改造

1000元/亩

已建成果园

600元/亩

核桃

新建、成龄果园

1亩以上

(含1亩)

300元/亩


老园换头提升

400元/亩


杂果

1亩以上

(含1亩)

300元/亩


设施果蔬

日光温室

1500元/棚


拱棚

1000元/棚


食用菌

日光温室

2000元/棚


拱棚

1800元/棚


露地果蔬

1亩以上

(含1亩)

300元/亩

含薯类、葵花、西瓜、甜瓜等各类果品、蔬菜

黄花菜

1亩以上

(含1亩)

800元/亩


高粱

1亩以上

(含1亩)

200元/亩


中药材

1亩以上

(含1亩)

800元/亩


花椒

1亩以上

(含1亩)

300元/亩


油用牡丹

1亩以上

(含1亩)

300元/亩


牧草

1亩以上

(含1亩)

200元/亩

含饲料玉米

1头以上

(含1头)

4000元/头


1头以上

(含1头)

500元/头


1头以上

(含1头)

4000元/头


2只以上

(含2只)

200元/只

绵羊、奶山羊

2只以上

(含2只)

500元/只

萨湖、杜湖

20只以上

(含20只)

25元/只


20只以上

(含20只)

30元/只


蜜蜂

5箱以上

(含5箱)

100元/箱


乡村

旅游

农家乐

自主经营

5000元/户


景区内摊位

自主经营

3000元/户


(四)发放方式

由各镇(街道)统一摸底通过惠民一卡通发放。

(五)发放程序

1.摸底核查。由各村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负责,逐户摸底,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所发展产业进行登记造册、留取影像资料、公示,并上报所在镇(街道)。补助对象年度内同一产业按年度内发展最高数量计算。

2.项目验收。由各镇(街道)组织对辖区内补助对象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逐村审核、汇总。

3.资金核拨。由各镇(街道)负责,依据补助对象产业实施验收情况分批兑付补助资金,验收合格一批兑付一批。

4.汇总备案。由各镇(街道)负责,及时将补助汇总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1.鼓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利用相关资产通过承包、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经镇(街道)、驻村单位研究认可且有投资主体参与的项目,可以安排不高于100万元的整合资金,无偿拨给村集体合作组织参与入股。所形成资产、股份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2.支持村党支部牵头成立的合作经营组织开发项目、投资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并将其纳入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用于生产道路、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部分,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

三、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一)扶持对象

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含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

(二)补助内容

财政资金总投入的30%可用于补助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养殖圈舍、生产厂房及购置农业设施设备等,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剩余70%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用于入股新型经营主体,此部分资金可用于购买农药、化肥、饲料、种苗等日常生产资料。

(三)补助标准及办法

根据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入股协议,折股量化资金每年增收(分红)不低于入股资金的5%。新型经营主体申请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具体利益联结方式由各镇(街道)确定,由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收益分配对象及方式由各村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共同研究决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四)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各镇(街道)负责在本辖区内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准备申报资料、落实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收益等工作,并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专家成员从县产业发展专家库中选取,每次不少于3人。按照带动能力、建设规模及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项目实施主体,并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产业振兴有效衔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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