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2019〕003-县政府001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长武县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长武县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发〔2018〕28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8-2021年)》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乡清洁取暖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供暖、气供暖项目(兰炭清洁煤替代符合环保要求的生物质燃料);
(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三)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冬季清洁取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也可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专项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出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费、车辆修理和征地拆迁及其它与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无关的日常性开支。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我县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实行改电改气和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的包干政策,以户为单位,遵循“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城乡分开、整村推进”的工作思路,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照5:5比例负担。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热源改造建设模式为“4+1+运营补贴”的建设模式,原则上只釆购主热源。对2018—2021年实施热源清洁化改造的农村居民,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600元/户,群众自筹1000元/户;城区居民财政统一补助每户1000元,原改造补助政策不变。
第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标准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初装热源补贴,对初装农户,各级财政每户补助4000元,群众每户岀资1000元;二是运营补助,主热源运营补助资金1500元(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运营补助,从2019年供暖季起对完成改造的农户每户每年根据用气用电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补助,至2021年全国试点结束;三是建筑节能改造,除初装热源补贴及运营补助外的结余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改造提升。
第九条 清洁煤补助标准。从2019年11月15日开始,针对使用清洁煤的群众每吨给予150元的补助,每户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吨(以取暖季为主),补助资金据实结算。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9负担,至2021年全国试点结束。
第十条 生物质燃料使用补助。在确保排放达标的前提下,生物质燃烧炉具补贴参照主热源补贴比例进行补助。生物质燃料使用补贴按照每个采暖季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补贴办法:
(一)资金整体清算,避免按户发放。清洁取暖改造补助资金根据整村推进的实施方案,实行镇、村集体清算的办法不按户发放。
(二)每个采暖季前,由县发改局向电力、燃气部门提供享受补贴用户基本信息,在当年采暖季结束后,4月10日前,电力、燃气部门负责出具当期《居民用电(气)清单》,并分别报送至县发改局和财政局,经审核后在居民所在辖区进行公示,最后由发改局或委托银行予以兑付。
(三)清洁煤和生物质燃料补贴由散煤治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和补贴办法。
(四)采暖季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县清洁取暖工作奖补办法;
(二)负责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会同县发改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合县发改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职责:
(一)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全县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完善技术体系和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二)指导县域内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依法招、投标,完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全县冬季清洁取暖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冬季清洁取暖相关项目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五)配合县财政局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推进我县建筑节能改造,确定建筑节能示范村进行试点,确保到村到户,制定改造方案。改造资金每户控制在5000元以内,所需资金在包干内统筹解决。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凡是上级补助资金均采取因素法分配,确有个别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法分配,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配合发改局根据《实施方案》及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上级奖补资金下达情况,提出资金筹措及分配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第六章 资金预算和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家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另行安排。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专项管理办法,是否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内容;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现象,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