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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1 09:20:00 来源: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规〔2023〕002-政府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长武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长武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有利因素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激发招商工作热情,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引荐人:指为引进的投资项目“牵线搭桥”,提供项目信息,并参与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促使项目成功落地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相关机构,包括自然人、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或组织。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中介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奖励;已与长武签订代理招商合作协议的机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二条  引进项目属于高端精细化工类、装备制造类、苹果全产业链类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纳税强度等指标须符合我县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引进项目必须在长武县辖区内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

第四条  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限竣工投产(由于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扣除),并达到设计产能和效益。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根据引荐人对招引项目的参与程度及发挥的作用进行奖励。

(一)高端精细化工类

1.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

2.引进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

3.引进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0万元。

4.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最高一次性再分别奖励引荐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引进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型企业,在我县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参照年纳税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200万元以上(含下限不含上限),分别给予引荐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二)装备制造类

1.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万元。

2.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

3.引进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0万元。

4.引进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30万元。

5.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最高一次性再分别奖励引荐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对引进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型企业,在我县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参照年纳税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200万元以上(含下限不含上限),分别给予引荐人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三)苹果全产业链类

1.引进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万元。

2.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0万元。

3.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15万元。

4.引进投资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0万元。

5.引进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项目的,最高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5万元。

6.引进国内100强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最高一次性再奖励引荐人20万元。

第六条  凡提供有效投资信息,但没有参与项目落地全过程的,项目落地后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奖励认定

第七条  为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招商引资事务的引荐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长武县招商局办理引荐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人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投资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投资人公章。

2.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人或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荐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由全体团队成员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申报登记、奖金申领等事宜,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奖金的分配事宜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决定,因奖励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由引荐人团队自行负责并承担。

第九条  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第五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条  凡引荐的项目,首先应到长武县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确认引荐人及投资人,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荐人所引进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进行奖励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人证明材料(引荐人证明、项目协议);

2.投资人在行政审批部门的注册材料;

3.项目可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资料;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投资人实质性开工建设证明资料;

6.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投资人投资资金到账证明;投资人出具的并经过统计局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或证明;

7.引荐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

8.引荐人指定接收奖励银行账户的书面说明(引荐人为团队的,指定银行账户的说明应由全体引荐人共同签字并盖章同意);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引荐人必须在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对引资奖励的认定由长武县招商局牵头,经县发改、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荐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审核结果由长武县招商局在县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奖励对象,由长武县招商局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公示期满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经研究后由长武县招商局负责兑现。

第十五条  引资奖励名单每年审核、公示一次。

第六章  引荐奖励资金的来源、兑现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奖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支付,由长武县招商局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引荐人提供的账户;采取其他方式兑现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商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长武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政策解读:《长武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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