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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4-26 15:26:59 来源:

长规〔2024〕002-政府办002号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做好“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促发展”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武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长武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深刻反思检讨、严格检视整改,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需提前对接县自来

水公司、电力部门、工信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住建部门及玉祥天燃气公司、咸阳市天燃气公司、华源热力公司等与民生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确定施工可能影响的位置及因素。当面向施工单位提供可能影响施工的毗邻区域内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指明附近架空线路;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确保资料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在办理开工备案前,报行使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被检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应急部门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县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县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工程项目的建设、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要求,制定全县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同时,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公安、住建、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县委、县政府。

发生事故造成自来水管网破裂、影响居民用水的,同时报告县水利局、供水公司、消防大队,协调处置事故;

发生事故造成天然气管网破裂、造成泄漏,影响群众安全的,应立即联系县住建局、管道归属企业,做好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发生事故造成通信光缆损坏的,应同时联系工信局、通信企业,做好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造成高低压电线损坏的,应立即联系电力部门派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的,应立即拨打119,联系消防救援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发生热力管网破裂事故的,应立即联系县住建局、热力公司,做好处置及舆情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二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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