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长武县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委2024年第9次常委会议、县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长武县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县公租房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等重点环节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提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水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咸阳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9〕155号)、《咸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咸政建房办发〔2013〕3号)、《咸阳市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咸住建发〔202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及资格复审、动态化管理、退出等各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分类保障、应保尽保”的原则,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要统筹做好我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责任监管,协调昭仁街道办和社区做好申请受理、信息录入、资料提交等工作;做好公租房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及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程序、方便群众的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申请及条件
第五条 公租房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家庭及人员:
(一)城镇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外来务工在本县城区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全县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四)国家政策规定需保障的其他人员及家庭。
第六条 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实行并轨运行和梯度保障。具有城镇常住户籍的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低收入家庭保障。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按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保障。
(一)城镇低保、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长武县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2.已领取长武县最低保障金领取证或经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咸阳市区域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当年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6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长武县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咸阳市区域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三)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具有长武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外来务工人员在咸阳市区域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15万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本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长武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实物保障及本县名下有商业、公寓、库房等非住宅房产不能再申请公租房。
第七条 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线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我县当年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我县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3.中等收入家庭。按照我县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确定。
第八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会同民政部门,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保、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等以下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及时调整更新,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租房申请实行线上、线下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可通过“陕西省保障房申请”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提交资料,也可向所在地社区进行线下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一)城镇低保、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递交如下资料:
1.《长武县公租房申请表》;
2. 长武县民政局核发的城镇最低保障金领取证或出具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现状证明。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应递交如下资料:
1.《长武县公租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现状证明。
(三)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外来务工等人员家庭公租房保障,递交如下资料:
1.《长武县公租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3.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合同、工作证明、住房现状证明;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长武县连续缴纳1年以上养老、医保、失业、工伤、公积金等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经济来源、工作现状和住房、婚姻、社保缴纳、名下车辆、工商注册等综合信息情况。
第三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一条 我县公租房线上申请实行“两级审核、一级公示”。
(一)初审。申请人通过“陕西省保障房申请” 微信小程序,完成个人信息验证与注册,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由社区开展资格审核。利用大数据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养老及住房状况等进行信息比对联查。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
(二)复审。社区审核通过后提交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复审,审核通过后集中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1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二条 我县公租房线下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一)受理、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递交资料。资料不齐全的予以及时告知补齐。社区应在受理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开展调查核实,进行初审,情况属实及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同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陕西省住房保障平台”,将申请材料及信息一并向昭仁街道提交报送。
(二)复核。昭仁街道接到社区递交申请人资料和信息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和完善平台信息后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报送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三)核准。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在接到昭仁街道报送资料和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利用大数据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养老及住房状况等进行信息比对联查联审,联审合格的进行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和完善平台信息,并将信息比对后不符合条件或未通过的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资料审核和公示环节中,可通过走访调查、电话查询、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符合政策进行相应保障。各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必须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未通过的要写明原因、签字、盖章后退回。申请家庭可通过线上申请查询或线下受理点查询,了解申请、审核情况。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分为初次公示、二次公示。线上、线下申请、审核完成后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申请方式集中进行初次公示。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利用市公租房大数据信息比对平台对所有初次公示人员进行信息比对、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作为二次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两次公示后符合条件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库。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个人信息一律进入“陕西省住房信息平台”并实行排队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给予符合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缓解市场租房压力。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每季度定期核发一次。发放标准根据当地住房保障面积,参照县财政状况和轮候家庭人员数量综合确定,每两年变动一次。
第十七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及时公布待分配房源。公布的内容包括拟分配房源的地段、户型、面积、套数等情况。还应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公布具体小区可配租的具体轮候批次范围、提交资料地点、内容、优先保障人员条件等信息。轮候家庭可根据当地房源公布情况,相应选择居住就业便利的小区选房。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前,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根据轮候家庭提交的配租资料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名单上会通过后确认配租资格。资格确认名单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名单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人数、批次、优先条件、保障类型等信息。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三)革命烈士家庭、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
(四)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家庭;
(五)失独家庭、孤儿、消防救援人员、优抚对象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居住在濒临倒塌危房的临时过渡家庭或急需救助、急需办理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低楼层配租照顾:
(一)家庭成员中具有重度残疾(一到三级视力、肢体残疾);
(二)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7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人;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罕见病、自闭症、狂躁症、智力残疾)。
上述人员家庭配租需亲属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不纳入审核范围,但应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配租顺序采取综合评分制,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可结合实际制定配租家庭综合评分标准,按综合评分结果公平配租。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照综合评分结果进行排序;摇号配租根据房源供需采用定向配租、等额摇号、差额摇号方式进行。
综合评分:通过资格确认家庭按照综合评分结果确定摇号先后顺序。
定向配租:公租房一楼可按照年龄进行定向楼层配租。
等额摇号:供需矛盾较小,剩余房源较多的小区采用。
差额摇号:供需矛盾较大,剩余房源较少的小区采用。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分配。
第二十四条 选房摇号方式采取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方式,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配租方案应上报主管部门审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选房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要提前3天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100户以上的集中摇号选房,现场应邀请纪检、公证、群众代表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参加,公证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对摇号选房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选房结果进行监督;100户以下的摇号选房,同级纪检组应派人员参加全程监督;50户以下零星摇号选房主管部门派人进行监督。具体配租摇号规则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六条 配租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示。配租家庭信息一律上传“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行“人房对应”。实物配租的次月租赁补贴停发。
第二十七条 保障家庭收到摇号配租通知后无合理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摇号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配租取消保障家庭保障配租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全省只能享有一套公租房,不得重复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定期对通知提交配租资料两次未果轮候满五年的家庭进行清退,并将清退公告及名单进行公示,同时给予一个月期限说明情况,有正当理由的保障家庭保留轮候资格,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审核、配租中发现由公安或其他部门核实后存在虚假资料、中介、咨询公司或他人有偿代办的取消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按照《长武县公租房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配租、合同等资料1个月内移交档案室,档案室负责同志将移交的资料与后续资料整理形成“一房一档”。
第五章 租赁与年度复审
第三十二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对配租后的家庭及人员核发《长武县公租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单》,签订《长武县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租赁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金缴纳、房屋退出等后续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配租家庭持《长武县公租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单》《长武县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凭证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房屋钥匙和前往公租房小区物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房屋另行分配,家庭取消配租资格。
配租家庭在入住前,与所在小区公租房管理物业签订《公租房使用公约》《物业服务协议》,按相关规定缴纳水、电、供热及物业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须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定期交纳房屋租金。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家庭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的公租房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
(二)家庭收入、工商注册、车辆、住房状况发生变化而超出保障范围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将所租房屋转让、转租、长期空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
(七)租赁期满,多次通知拒绝办理或超过三个月未进行年度审核的;
(八)失信人员;
(九)经有关部门核实为虚假资料、中介、咨询公司或他人有偿代办骗取或套取公租房的;
(十)将承租的房屋或保障对象审核信息故意泄露他人、中介或咨询机构,被其他不法人员利用出现在抖音、微信、网站等虚假宣传广告中,造成其他群众上当受骗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通过定期入户走访调查和水电表走读等管理手段加强对配租家庭的日常动态化监测,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记录好巡查台账。发现上条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要求做好年度复审工作,一年一审。年度复审应提前通知保障家庭进行复审。
承租户填写《长武县公租房年度复审表》并提交递交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资格复审资料,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利用大数据平台对保障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工商注册、养老及住房状况等进行信息比对,对承租人提交的审核资料及保障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根据年度复审结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家庭继续予以保障进行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条件有变化的承租家庭及时告知调整或退出。
第三十八条 房屋调换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因家庭人口变化、年龄、身体原因需在本小区进行房屋调换依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二)跨小区调整的,需满足就业、子女就学、重大疾病就医等条件并经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核属实;
(三)因房屋质量原因的调整需物业进行核实、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核后在同等条件下调换;
(四)首个合同期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前需完成年度复审。
第三十九条 年度复审资料应在续签合同完成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房一档”管理细则装入住房档案。
第六章 退 出
第四十条 退出家庭应结算租金、物业、水电气等费用,如水、电、气有结余物业要做好明细登记,与后续配租家庭交接。
第四十一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要按照以下标准对退出的房源进行验收并登记:
(一)破坏房屋结构的要责令其进行恢复;
(二)对房屋设施、设备(门、窗、供暖、供水、瓷砖等)造成损坏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
(三)马桶、洗涤盆、水龙头、灯泡、开关、插座等易损易耗品人为使用造成的损坏、破坏的要求更换或照价赔偿;
(四)不影响二次使用的墙体轻微掉皮、贴纸、贴画、空调孔等不在恢复或赔偿范围;
(五)清理杂物、打扫干净房屋,不得留有建筑或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一)(二)款要求退房的,因客观或实际原因暂时无法退出的,可设置三至六个月搬离期。搬离期满拒不腾退的补齐不符合条件之日起市场化租金差价后实行高于市场化租金标准并逐年递增直至退出。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三)至(十)款的,责令其退房,超过3个月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清退的均列入全市保障房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监督监管
第四十五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要加快推进公租房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公租房保障,建立我县公租房黑名单制度,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及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清退,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保障和资格复审、退出、房屋使用等环节资料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信息定期及时上传工作,保证资料、数据完整、准确。
第四十七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及社区、昭仁街道公租房受理窗口、办理点应公开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政策,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政策宣传,增强群众知晓率。优化工作程序,理顺办理流程,明确政策条件和工作指南,确保社区和昭仁街道社会面工作有效开展。面向社会公布申请受理、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及时解释政策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
第四十八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会同主管部门,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县公租房租金标准。
特困群体和优抚对象等租金减免政策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纳县财政,严禁其他部门或任何单位及个人挪用、滞留、截留和违规使用。
第四十九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要建立公租房长效管理机制,会同纪委监委,坚决查处工作人员在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分配、房屋调换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优亲厚友、提供虚假证明、违规操作等违规违纪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移交,严厉打击处罚社会诈骗和中介、咨询机构及个人非法敛财、发布代办广告等违法乱象,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及退出等主要环节管理,实现精准保障、闭合管理,推进公租房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