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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08 10:00:00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194号),市住建局等1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咸住建发〔2023〕319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长武县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长武县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9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巩固提升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强化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既有自建房安全管理

1.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采取发放告知函、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检查,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房屋的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使用安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等责任。各镇(街道)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工作机制。同时,要组织村(社区)开展日常巡查,将排查情况录入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处置措施。各镇(街道)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照鉴定报告、解危通知书等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出租出借、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市场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属地镇(街道)等相关单位配合调查,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组织定期排查检查。各镇(街道)要将自建房安全纳入村(社区)基本网格单元管理,由网格员担任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各镇(街道)要指导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对房屋开展安全自查,将自查结果报告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及时整治房屋地基沉降、墙体裂缝、周围排水不畅、屋顶漏水等各类安全隐患。由于我县地处湿陷性黄土区域,县住建局对县域范围内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砌体结构(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等不同结构的房屋,实行分类排查检查:

(1)土木结构房屋、砖木结构房屋:修建(或改造)年限达到30年的每6个月排查一次;40年的每3个月排查一次;50年及以上的每月排查一次。

(2)砌体结构(砖混结构)房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房屋、钢结构、装配式房屋:修建(或改造)年限达到5年的,每24个月排查一次;修建(或改造)年限达到10年的,每12个月排查一次。

各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排查周期。

3.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和经营性自建房“二维码”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房屋日常巡查机制,明确自建房安全管理员,每3个月对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开展1次集中安全巡查。昭仁街道应聚焦北关、东街、东关、灵凤、西关、南关、代岭、尧头等村以及学校、医院周边;丁家镇聚焦五里铺工业园区周边;亭口镇、彭公镇、洪家镇聚焦煤矿影响区、采空区周边;其它镇聚焦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区域,突出三层及以上、“限额以上”(投资额超100万元、建筑面积超500平方米)、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点房屋,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员应不定期开展房屋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房屋隐患问题,应及时向镇(街道)报告,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由镇(街道)负责,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使用、封存警示等应急处置措施。

4.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排查。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或遇暴风雪、强降雨、连续降雨等恶劣天气,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启动自然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机制并排查县域范围内地质灾害区房屋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因灾受损房屋排查、统计及灾后重建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因灾受损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

5.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分类整治。县住建局要组织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镇(街道)排查判定上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一栋一策”整治台账。由各镇(街道)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整改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由属地镇(街道)组织,联合县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队伍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计划采取工程措施解危尚未完成工程整治的自建房,要落实挂牌督办,持续跟踪问效;对确因拆除影响四邻房屋安全及其他原因无法拆除的自建房,采取防倒塌支护、硬隔离等管理措施,严防人员回流。

6.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县住建局应积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才和取得县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参与房屋安全排查,依据《陕西省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定期对各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员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技术培训,提升房屋安全管理员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提高镇村排查精准度。

7.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县住建局负责根据省市相关规定 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及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名录。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开展安全鉴定活动,向鉴定委托人出具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内容应包含委托事项、建筑物概况、鉴定依据、工程概况、仪器设备、人员信息、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结构复核验算、鉴定分析及评级、鉴定结论及建议等,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要督促房屋鉴定机构建立鉴定项目档案,确保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可追溯,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域内所有用于经营的自建房(一层及一层以上)都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安全性鉴定。

8.加快信息化建设。县住建局要依托“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做好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结合房屋安全状况,实施更新房屋信息。指导各镇(街道)及时将新建、改(扩)建房屋建设信息上报系统,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县住建局要充分运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将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改(扩)建、装饰装修、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违建执法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加强动态监测,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9.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采取工程措施解危的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属地镇(街道)提出解危申请,各镇(街道)组织使用人、设计施工方以及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所在镇(街道)共同验收,验收达标后予以销号。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煤矿采空区搬迁等,积极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整治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10.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扩) 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载荷,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严禁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违规加层等行为。县住建局负责制定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审批和验收流程,指导镇(街道)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强化新增自建房管理

1.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自建房。各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开发边界外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并依法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指标,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划强制性内容,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应当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工作。

2.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建立“农户申请、村(社区)审查公示、镇(街道)审批、县级部门报备”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落实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

3.加强建设管理和验收。县住建局负责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城乡“三层及三层以上、限额以上(投资额超100万元、建筑面积超500平方米)” 新建自建房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县住建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限额以下”新建自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县住建局负责业务指导,所在镇(街道)进行监管。自建房建设竣工1个月内,建房人应提请所在镇(街道)进行竣工验收。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建房人、设计、监理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建设住房,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及建房人(户主)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三层及三层以上、“限额以上”(投资额超100万元、建筑面积超500平方米)自建房竣工验收时,镇(街道)应邀请县住建局参加。自建房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4.强化转为经营用途房屋的监管。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是产权人(或使用人)办理一切证照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须委托县住建局公布的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安全监测,取得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经营性自建房在未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前,县行政审批局不得为产权人(或使用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等相关经营许可,公安局不得为产权人(或使用人)办理旅店业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取得与经营业态相适用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鉴定报告(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在受理产权人(或使用人)申请后,应及时核查房屋基本情况,填写核查意见并提交至所属镇(街道)。镇(街道)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和村委会(社区)核查意见,出具“该房屋经鉴定为安全房屋,可用于经营活动”证明意见,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村委会(社区),每月汇总名单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证照、许可经办部门。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核查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按照监管范围,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监督管理,指导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单位须加强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后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5.坚决清查整治违法行为。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治理责任。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形成联动管控工作机制,对新建、改(扩)建、重建的“限额以上”自建房,未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为进行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要依职责对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自建房从速处理。县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时限等信息,对提供线索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推动形成政府引导、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主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共建共治新格局。

(三)落实主体和各方管理责任

1.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各镇(街道)明确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授权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2.落实镇(街道)责任。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房屋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充实镇村房屋专业化管理力量,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乡镇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定期对一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好行业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加快制定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

(1)县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全周期监管机制,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检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做好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底数摸排,严格执法,实施整治,及时将房屋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防范违法房屋用于经营。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经营性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自建房,并定期开展规划动态监测评估。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强化自建房改(扩)建审批管理。

(4)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查询比对住建部门城乡房屋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后,依法办理以经营性自建房为经营场所(住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职查处涉及经营性自建房无证无照经营、违规安装使用电梯等行为。负责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6)县委宣传部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7)县公安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依法办理旅店业、刻字印铸业、旧货收购信托业修理业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办理。

(8)县教育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管理负责用作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建房安全管理。

(9)县工信局负责用作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0)县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1)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用作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单位,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网吧、娱乐场所、旅行社等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2)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3)县应急局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指导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企业加强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5)县发改局、财政局、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支持、指导。

(16)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维修养护等,及时消除隐患,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县住建局要牵头抓总,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及时推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信息,促进部门间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监管责任,确保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监管不脱节、不缺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县财政局要切实保障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自建房建设管理机构工作经费。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设计和技术指导服务。

(二)完善制度机制。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近年来自建房倒塌、火灾事故教训,积极探索创新自建房安全管理方式方法,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积极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总结创新经验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有关政策,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自建房建设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制作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广泛宣传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增强群众依法依规建房意识。加强现有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督查问责。考核部门要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和考核评估,确保全面执行到位。要加快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设计施工的,追究建房主体、设计方和施工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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