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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15:00 来源:

长规〔2024〕006-政府办006号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长武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长武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规范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饮水安全需求,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长武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供水而修建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和从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长效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市专项维修补助资金及各类项目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纳入县级维修养护经费使用。

第七条  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经费按以下标准核定:

1.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我县农村人口5元/人·年计算,纳入县财政预算,农村人口数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口径数据为准。

2.水费中依据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用水量的2%乘以用水单价确定,用水单价以管网80%以上用户的水价为准。用水量不便于统计的按供水总人口0.2元/人·年标准收缴。

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取维修养护基金额=月用水总量×用水单价×2%。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1.县级维修养护经费及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由长武县城乡供水保障中心管理使用,管理使用应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

2.维修养护经费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按照《长武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并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连续6个月以上(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农村联村集中、单村供水工程,纳入维修养护经费管理补助范围。

第十条  对不能及时交纳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经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经费中核报;新建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经费,不涉及拆除路面的管道维修,土方部分由村委会负担。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经费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维修养护经费应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向各镇(街道)供水站提出申请,经初核后由县城乡供水保障中心审核并组织实施,维修完成后三个月内上报相关申报资料,逾期不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维修养护经费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提供交纳提取维修养护经费的记录及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经费使用按照“划分责任、分级承担”的原则,经县城乡供水保障中心现场勘查、审核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1.较大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机泵、管理站、加压泵、高低压线路、供水管网、配电柜等设施设备、化验消毒设备及各村总表或总闸(含)前的主管网,原则上由各供水单位负责筹集维修养护经费,总表(总闸)以后(不含)的村内管网及附属设施由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使用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5元/人标准的10倍。

2.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机泵、管理站、加压泵、低压线路、供水管网、配电柜、消毒设备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使用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5元/人标准的10倍。

3.租赁承包、个人经营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机泵、管理站、加压泵、低压线路、供水管网、配电柜、消毒设备等设施设备方面的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每年使用县级维修养护经费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5元/人标准的10倍。

第十四条  对突发应急抢修项目,供水运行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县城乡供水保障中心,并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后,进行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要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拨付、提留、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否则,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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