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2025〕001-政府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禁限控”目录》和《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安全准入条件》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禁限控”目录
2.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安全准入条件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附件1
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
“禁限控”目录
1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委〔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22〕8号)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工信函〔2021〕293号)及中、省、市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园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按照生态优先、有序开发、规范发展、总量控制的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合作,依托产业基础,发挥区位优势,以化工产业为发展重点,以建设新型化工产业为主导,优先选择政策鼓励、技术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环境友好项目,使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能耗、低排放的大项目、好项目加速聚集,优化提升现有产业,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将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建设成为咸阳市特色鲜明、技术领先、绿色低碳、具有较强综合竞争优势的产业园区,打造成为咸阳市以及陕西省特色工业园区。根据长武县资源情况、环境承载力及西部地区发展带来的发展机遇,综合考虑陕西省、咸阳市以及长武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确定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着重发展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同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底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健全体制机制,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安全环保节能发展,坚持一体化、集约化发展,以园区发展现状为起点,依托《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方案》《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陕西省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将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认定为陕西省第一批化工园区的机遇,进一步强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园区产业布局和结构,承接其他区域化工产业优势企业以各种方式入驻园区,把园区建设成管理规范、专业突出、产业配套、资源充分利用的现代化高质量能源化工基地,加快推进园区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进程,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集群,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园区安全、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延伸园区化工产业体系,助力长武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2长武县概况
长武县位于咸阳市域西北部,地处秦陇交界处,是三秦通往大西北的咽喉关隘,为古代“丝绸之路”要冲,素有三秦屏障、秦陇门户和“旱码头”之称,312国道、福银高速和西平铁路穿境而过,是陕甘边界重要商品集散地之一,被誉为“果乡煤城”。其东、南与彬州市相邻,西与甘肃省泾川县接壤,北与甘肃省宁县、正宁县以泾河相连。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8′49“-107°58‘02“、北纬34°59‘09“-35°18′37“,海拔847-1274米。
全县辖1办7镇(昭仁街道办(县城))、亭口镇、相公镇、巨家镇、洪家镇、丁家镇、彭公镇、枣园镇),133个行政村,总面积约567平方公里,总人口18.7万人,耕地45万亩。
长武地处西北内陆腹地,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是东南暖湿地区与西北干旱地区过渡带。受黄土高原地形和海拔高度影响,明显形成垂直气候特点。受季风影响,四季干湿冷暖分明,冬季长而干冷,夏季短而凉爽。年平均气温9.1℃,一月平均气温-4.4℃左右,七月平均气温22℃左右。年最高气温36.9℃,最低气温-20℃,年日照2200余小时,年降水量600毫米左右,多集中在7月—9月份。初霜始于10月初,晚霜终于4月中旬,无霜期170天左右。
长武县境内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包括四大类十一种,其中煤炭、石油资源最为丰富。已探明的彬长煤田是陕西省第二大煤田,矿区煤炭储量约100亿吨,其中长武县境内储量约占63%,其煤质好、煤层稳、结构简单,且含硫、磷量低,发热量高,是良好的动力、气化及生活用煤。石油储量也较丰富,初步勘探证实长武县石油资源储量约为2.6亿吨,天然气储量221亿立方米。能源开发优势明显,潜力巨大。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工业化进程,长武县以能源开发为突破口,利用能源优势招商引资。
长武县位于陕西关中西部的秦陇交界处,泾河中游南侧,为三秦通往大西北的咽喉关隘,素有“三秦屏障”“秦陇门户”之称。312国道横贯全境,乡村公路交织,交通十分便利。
3园区发展概况
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以精细化工新材料为主导产业,为省级化工园区。根据《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陕西省认定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陕工信发〔2022〕304号)文件,确定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为全省21个第一批化工园区之一。目前入驻的化工企业有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长兴晟气体有限公司、陕西复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方圆优盛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成立,注册资金46亿元,由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是一家集煤化工、煤层气开发利用、醇醚燃料生产、销售的股份制企业。占地面积66.6公顷,现有员工740人。计划总投资160亿元,已累计完成投资67.89亿元。公司主营产品为工业用甲醇,副营产品硫磺和石膏。项目一期60万吨/年甲醇项目生产装置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11月建成投入生产,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
利用陕西润中60万吨甲醇项目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陕西长兴晟气体有限公司投资3.6亿元建设年产10万吨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项目,该项目属于碳中和项目,也是延长能化产业链的绿色环保项目,项目占地58亩,投资3.6亿元,将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甲醇所产生的工业二氧化碳废气通过脱硫、脱烃技术进行回收再利用,制成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产品广泛应用于碳酸饮料、烟草膨化及农业气肥等多个行业,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于2023年8月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陕西复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主要为年产12亿片植物水凝胶面膜基布项目,总投资3.5亿元,占地33亩,计划建筑面积14042m2,建设标准化厂房面积9494m2。植物水凝胶面膜基布是陕西复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延安大学独有的专利技术产品,产品具有优异的各类性能,产品类型多元化,覆盖从面膜基材、药妆膜到创面敷料等医疗产品,核心产品具有超强吸水保水、生物相容、成本可控及天然环保的特点,已经通过国际SGS检测。该项目属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可解决当地就业劳动力160人左右,年实现产值5.5亿元,利税3000万元左右。目前,一期甲类厂房已建成,相关试验设备已进厂,正在完善厂内其他配套设施。丙类车间、仓库配电室、主控室、循环水池、脱盐间、应急水池主体工程已建成。预计2025年6月试生产。
陕西方圆优盛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30日,主要为年产3000吨盐酸胍、1000吨碳酸胍、1000吨硫氰酸胍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2亿元,占地40亩。项目一期主要建设综合楼、控制室、分析化验楼、盐酸胍车间、碳酸胍车间、硫氰酸胍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等。二期为盐酸胍中下游产品,主要建设聚六亚甲基双胍生产车间、磷酸胍生产车间以及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污水处理站等配套工程。该项目产品主要用于化妆品行业及医用消毒杀菌,属精细民用日化类及医药合成中间体。项目于2024年12月已正式投产。
4园区总体规划范围
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规划范围:北至丝路大道,南至秦陇大道,西至梁公路,东至长武建材市场,总用地面积为5.42km²,是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园区。其中化工和精细化工区规划面积0.74km²,范围为:西至创业南路、南至鹑觚大街以南169米、东至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60万吨甲醇项目厂区东围墙(距陶谷南路240米)、北至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60万吨甲醇项目厂区北围墙(距丝路大道221米)。此外,未来规划将化工和精细化工区西侧扩区至梁公路,主要用作化工产业预留发展区。
5园区“禁限控”目录
5.1编制背景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的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据中央、省、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园区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特制定《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禁限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进一步优化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准入清晰、公平、透明的项目准入机制,加快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推动长武县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目录》的编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指导意义,是园区立足化工产业发展实际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园区化工产业结构优化和引导投资的重要政策工具,有利于提高园区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园区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5.2编制体例
《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控制类。
禁止类:一般指不符合国家、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以及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这类产业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限制和控制类:一般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5.3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6号)
(5)《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安委〔2022〕7号)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
(7)《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1〕7号)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7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2021〕第49号)
(1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7〕第4号)
(11)《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7〕第46号)
(12)《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13)《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
(14)《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工信部公告〔2018〕第66号)
(15)《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大气〔2021〕29号)
(16)《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7〕553号)
(17)《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5〕1047号)
(18)《关于促进石化产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7〕2105号)
(19)《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20)《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号)
(21)《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22)《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22号)
(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109号)
(2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
(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27)《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安监总局等三部公告〔2017〕19号)
(28)《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
(29)《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
(30)《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2015〕111号)
(31)《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
(32)《石油和化工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2021年1月15日)
(3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13号)
(3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委〔2022〕1号)
(3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0号)
(36)《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21〕121号)
(37)《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22〕8号)
(38)《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告〔2021〕第6号)
(39)《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陕应急函〔2024〕1080号)
(40)《陕西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陕应急〔2021〕198号)
(41)《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017〕83号)
(42)《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20〕47号)
(43)《陕西省“两高”项目管理暂行目录(2022年版)》(陕发改环资〔2022〕110号)
(44)《“两高”项目用能管理若干政策措施》(陕发改环资〔2023〕160号)
(45)《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陕政发〔2017〕23号)
(46)《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陕应急〔2021〕286号)
(47)《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的函》(陕工信函〔2021〕42号)
(48)《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复核范围用地情况的报告》(咸自资字〔2024〕378号)
(49)《中共长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委党校等9个单位职能配置和编制规定的通知》(长编发〔2024〕8号)
(50)《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产业发展规划》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工业部第六设计院),2023年8月
(51)《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总体规划(2023年—2035年)》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工业部第六设计院),2023年9月
(52)《长武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9月
5.4编制原则
5.4.1优先考虑生产运营安全因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88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安委〔20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注重引导园区化工产业发展过程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减少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品的进入。
5.4.2优先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园区总体属于环境脆弱地区,缺乏有效的纳污水体,人均水资源远低于陕西和全国平均水平,属重度缺水地区,大规模发展煤化工产业的环境压力较大。鉴于园区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地位,产业选择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对生态环境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任何项目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5.4.3优先考虑对现有产业链的优化提升
园区化工产业发展鼓励方向(细分领域)的选择要能与化工产业现有的经济技术、优势资源条件相关联,重点考虑能否对化工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技术、工艺等进行补充、优化或提升,从而促使相关产业在空间上形成规模化集聚效应,提高整个产业群的竞争力。
5.4.4优先考虑对资源优势的挖潜利用
长武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彬长煤田在长武境内的储量达到60亿吨,是优质动力煤。同时含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能源开发优势明显,潜力巨大。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工业化进程,长武县以能源开发为突破口,利用能源优势招商引资。
5.4.5优先考虑产业项目未来的成长潜力
结合国内外经济发展和化工产业发展趋势,重点选择市场前景好、需求增长快、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细分产业领域加以培育和发展。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积极引进发展前景好、代表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产业项目入驻园区,加快推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精细化发展,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5.5编制说明
(1)《目录》结合中央、省、市产业政策和文件要求编制,并结合园区实际,符合区域特点、地方实际。
(2)《目录》包含禁止、限制和控制类,适用于园区规划范围投资建设的项目。对于禁止类项目,市场主体不得投资建设,行政机关不予核准、备案,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和控制类项目,除事关园区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新建;确需新建的,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并经充分论证调研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目录》之外且非中省市明确限制、淘汰和禁止的为允许类项目,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依规、平等投资建设。
(4)《目录》坚持安全第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限制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高耗能、高污染、高安全隐患的项目进入。限制原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染料中间体项目进入,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类项目进入,禁止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入。
(5)《目录》旨在落实园区化工项目的安全准入管理。由园区管委会牵头设立园区化工项目准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市场主体疑议项目以及长武县政府、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认为需要论证的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相关部门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办理手续。
(6)《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和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调整、修订,最长有效期五年。
5.6“禁限控”目录
5.6.1禁止部分
(1)禁止类化工生产工艺装备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7号)淘汰类进行核定。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年12月31日),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年12月31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 ,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 ,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禁止类化工产品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7号)落后产品进行核定。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三氯杀螨醇、氯磺隆、胺苯磺隆。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3)禁止类危险化学品
依据《陕西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陕应急〔2021〕198号)进行核定。
表5.6-1 禁止危险化学品
序号 |
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备注 |
1 |
40 |
八氟异丁烯 |
全氟异丁烯;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
382-21-8 |
剧毒 |
2 |
43 |
1,2,4,5,6,7,8,8-八氯-2,3,3a,4,7,7a-六氢-4,7-亚甲基茚 |
氯丹 |
57-74-9 |
45 |
3 |
44 |
八氯莰烯 |
毒杀芬 |
8001-35-2 |
2,4,5 |
4 |
258 |
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 |
毒鼠硅;氯硅宁;硅灭鼠 |
29025-67-0 |
2,5;剧毒 |
5 |
339 |
1,3-二氟丙-2-醇(Ⅰ)与1-氯-3-氟丙-2-醇(Ⅱ)的混合物 |
鼠甘伏;甘氟 |
8065-71-2 |
2,5;剧毒 |
6 |
391 |
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 |
甲基对硫磷 |
298-00-0 |
2,3,5 |
7 |
394 |
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含量>0.5%] |
久效磷 |
6923-22-4 |
2,3,5;剧毒 |
8 |
395 |
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
2-氯-3-(二乙氨基)-1-甲 |
13171-21-6 |
2,3,5 |
9 |
480 |
二甲胂酸 |
二甲次胂酸;二甲基胂酸;卡可地酸;卡可酸 |
75-60-5 |
2 |
10 |
528 |
二氯二氟甲烷 |
R12 |
75-71-8 |
1 |
11 |
545 |
二氯四氟乙烷 |
R114 |
76-14-2 |
1 |
12 |
572 |
2,6-二噻-1,3,5,7-四氮三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 |
毒鼠强 |
80-12-6 |
2,5;剧毒 |
13 |
654 |
O,O-二乙基-N-(1,3-二硫戊环-2-亚基)磷酰胺[含量>15%] |
硫环磷;乙基硫环磷 |
947-02-4 |
25 |
14 |
659 |
O,O-二乙基-O-(3-氯-4-甲基香豆素-7-基)硫代磷酸酯 |
蝇毒磷 |
56-72-4 |
25 |
15 |
662 |
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含量>4%] |
对硫磷;乙基对硫磷 |
56-38-2 |
2,3,5;剧毒 |
16 |
680 |
O,O-二乙基-S-叔丁基硫甲基二硫代磷酸酯 |
特丁硫磷 |
13071-79-9 |
2,5;剧毒 |
17 |
784 |
氟乙酸钠 |
氟醋酸钠 |
62-74-8 |
2,5;剧毒 |
18 |
788 |
氟乙酰胺 |
敌蚜胺 |
640-19-7 |
2,5;剧毒 |
19 |
986 |
磺胺苯汞 |
磺胺汞;富民农;富民隆 |
2 | |
20 |
1079 |
O-甲基-S-甲基-硫代磷酰胺;甲胺磷 |
杀螨隆;多灭磷;多灭灵;克螨隆;脱麦隆 |
10265-92-6 |
2,3,5;剧毒 |
21 |
1071 |
2-甲基-4,6-二硝基酚 |
4,6-二硝基邻甲苯酚;二 |
534-52-1 |
2;剧毒 |
22 |
1146 |
甲基胂酸锌 |
稻脚青;稻谷青; |
20324-26-9 |
2 |
23 |
1174 |
甲基酸 |
甲基胂酸;甲次砷酸 |
56960-31-7 |
2 |
24 |
1260 |
磷化钙 |
二磷化三钙 |
1305-99-3 |
25 |
25 |
1264 |
磷化镁 |
二磷化三镁 |
12057-74-8 |
25 |
26 |
1269 |
磷化锌 |
1314-84-7 |
25 | |
27 |
1351 |
(1R,4S,4aS,5R,6R,7S,8S,8aR)-1,2,3,4,10,10-六氯-1,4,4a,5,6,7,8,8a-八氢-6,7-环氧-1,4,5,8-二亚甲基萘[含量2%~90%] |
狄氏剂 |
60-57-1 |
2,4,5;剧毒 |
28 |
1352 |
(1R,4S,5R,8S)-1,2,3,4,10,10-六氯-1,4,4a,5,6,7,8,8a-八氢-6,7-环氧-1,4;5,8-二亚甲基萘[含量>5%] |
异狄氏剂 |
72-20-8 |
4,5;剧毒 |
29 |
1353 |
1,2,3,4,10,10-六氯-1,4,4a,5,8,8a-六氢-1,4-挂-5,8-挂二亚甲基萘[含量>10%] |
异艾氏剂 |
465-73-6 |
剧毒 |
30 |
1354 |
1,2,3,4,10,10-六氯-1,4,4a,5,8,8a-六氢-1,4:5,8-桥,挂-二甲撑萘[含量>75%] |
六氯-六氢-二甲撑萘;艾氏剂 |
309-00-2 |
2,4,5;剧 |
31 |
1356 |
六氯苯 |
六氯代苯;过氯苯;全氯代苯 |
118-74-1 |
45 |
32 |
1362 |
1,2,3,4,5,6-六氯环己烷 |
六氯化苯;六氯环己烷;六六六 |
608-73-1 |
25 |
33 |
1397 |
杀虫脒 |
杀螨脒;克死螨;氯苯脒 |
6164-98-3 |
25 |
34 |
1458 |
氯化苯汞 |
100-56-1 |
2 | |
35 |
1496 |
氯化乙基汞 |
西力生 |
107-27-7 |
2 |
36 |
1629 |
1,4,5,6,7,8,8-七氯-3a,4,7,7a-四氢-4,7-亚甲基茚 |
七氯 |
76-44-8 |
45 |
37 |
1724 |
全氯五环癸烷 |
灭蚁灵 |
2385-85-5 |
45 |
38 |
1827 |
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 |
滴滴涕 |
50-29-3 |
2,4,5 |
39 |
1859 |
三氯一氟甲烷 |
R11 |
75-69-4 |
1 |
40 |
2078 |
四硝基甲烷 |
509-14-8 |
6;剧毒 | |
41 |
2091 |
O,O,O',O'-四乙基二硫代焦磷酸酯 |
治螟磷 |
3689-24-5 |
2,5;剧毒 |
42 |
2092 |
四乙基焦磷酸酯 |
特普 |
107-49-3 |
剧毒 |
43 |
2093 |
四乙基铅 |
发动机燃料抗爆混合物 |
78-00-2 |
剧毒 |
44 |
2115 |
碳酰氯 |
光气 |
75-44-5 |
6;剧毒 |
45 |
2441 |
亚胺乙汞 |
埃米粉剂 |
2597-93-5 |
2 |
46 |
2555 |
一氯三氟甲烷 |
R13 |
75-72-9 |
1 |
47 |
2556 |
一氯五氟乙烷 |
R115 |
76-15-3 |
1 |
48 |
2587 |
O-乙基-O-(3-甲基-4-甲硫基)苯基-N-异丙氨基磷酸酯 |
苯线磷 |
22224-92-6 |
25 |
49 |
2593 |
O-乙基-S-苯基乙基二硫代膦酸酯[含量>6%] |
地虫硫磷 |
944-22-9 |
2,5;剧毒 |
50 |
2633 |
乙酸苯汞 |
赛力散;裕米农;龙汞 |
62-38-4 |
2 |
(4)禁止类工艺技术和设备
依据《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进行核定:
1.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2.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3.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4.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5.敞开式离心机;
6.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7.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8.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9.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10.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11.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12.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
13.酸碱交替的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
14.有机硅浆渣人工扒渣卸料技术和敞开式浆渣水解技术;
15.间歇碳化法碳酸锶、碳酸钡生产工艺;(使用硫化氢湿式气柜的)
16.间歇或半间歇釜式硝化工艺;
17.无冷却措施的内注导热油式电加热反应釜(油浴反应釜、油浴锅)
18.油库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19.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液下泵除外)
20.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21.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
22.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23.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24.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25.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26.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27.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28.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29.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设备;
30.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
31.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5.6.2限制和控制部分
(1)限制类化工生产工艺装备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7号)限制类(落后生产工艺装置)进行核定:
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6.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000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9.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氯化苦、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0.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含量超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11.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2.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3.斜交轮胎、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2)限制类化学品
依据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2017〕83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2020〕47号)。
表5.6-2 限制类化学品
编号 |
化学品名称 |
CAS号 |
PC001 |
1,2,4-三氯苯 |
120-82-1 |
PC002 |
1,3-丁二烯 |
106-99-0 |
PC003 |
5-叔丁基-2,4,6-三硝基 |
81-15-2 |
PC004 |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 |
27417-40-9 |
PC005 |
短链氯化石蜡 |
85535-84-8 |
PC006 |
二氯甲烷 |
75-09-2 |
PC007 |
镉及镉化合物 |
7440-43-9(镉) |
PC008 |
汞及汞化合物 |
7439-97-6(汞) |
PC009 |
甲醛 |
50-00-0 |
PC010 |
六价铬化合物 |
|
PC011 |
六氯代-1,3-环戊二烯 |
77-47-4 |
PC012 |
六溴环十二烷 |
25637-99-4 |
PC013 |
萘 |
91-20-3 |
PC014 |
铅化合物 |
|
PC015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1763-23-1 |
PC016 |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
25154-52-3 |
PC017 |
三氯甲烷 |
67-66-3 |
PC018 |
三氯乙烯 |
79-01-6 |
PC019 |
砷及砷化合物 |
7440-38-2(砷) |
PC020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PC021 |
四氯乙烯 |
127-18-4 |
PC022 |
乙醛 |
75-07-0 |
PC023 |
1,1-二氯乙烯 |
75-35-4 |
PC024 |
1,2-二氯丙烷 |
78-87-5 |
PC025 |
2,4-二硝基甲苯 |
121-14-2 |
PC026 |
2,4,6-三叔丁基苯酚 |
732-26-3 |
PC027 |
苯 |
71-43-2 |
PC028 |
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 |
|
苯并[a]蒽 |
56-55-3 | |
苯并[a]菲 |
218-01-9 | |
苯并[a]芘 |
50-32-8 | |
苯并[b]荧蒽 |
205-99-2 | |
苯并[k]荧蒽 |
207-08-9 | |
蒽 |
2020-12-7 | |
二苯并[a,h]蒽 |
53-70-3 | |
PC029 |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 |
—— |
PC030 |
甲苯 |
108-88-3 |
PC031 |
邻甲苯胺 |
95-53-4 |
PC032 |
磷酸三(2-氯乙基)酯 |
115-96-8 |
PC033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PC034 |
氯苯类物质,包括: |
|
五氯苯 |
608-93-5 | |
六氯苯 |
118-74-1 | |
PC035 |
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 |
335-67-1 |
PC036 |
氰化物* |
- |
PC037 |
铊及铊化合物 |
7440-28-0 |
PC038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 |
PC039 |
五氯苯硫酚 |
133-49-3 |
PC040 |
异丙基苯酚磷酸酯 |
68937-41-7 |
6现有企业情况说明
目前入驻的化工企业有陕西润中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陕西长兴晟气体有限公司、陕西复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方圆优盛化工有限公司均不涉及禁止类化工产品、禁止类化工生产工艺装置、禁止类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等。
附件2
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
安全准入条件
第一条 国家政策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严禁新建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第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的化工项目。
第二条 产业规划
建设项目应符合咸阳市产业发展定位和项目“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园区主导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产业规划应优先考虑,后入驻园区项目的原辅料或产品应与现有企业的原辅料或产品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同时,禁止在化工和精细化工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非化工项目。
第三条 地方要求
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建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陕应急〔2021〕286号)、《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告〔2021〕第6号)以及《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陕应急函〔2024〕1080号)的相关要求。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钠、氯酸钾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严格控制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5种高危工艺,确需入驻园区时应经充分论证,安全条件达到要求的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近两年有环境违法行为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查处,或造成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的,两年内不得新征土地扩建项目。
第四条 项目投资
独立供地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部分所需投资规模不大、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的产品,投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此类项目需经专家论证,并报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园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设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进行核准。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企业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企业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一)禁止准入类
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3.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4.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5.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6.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二)许可准入类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①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②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许可;③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④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⑤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单位审批、进出口审批;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⑦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注: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第六条 工艺技术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中央、省、市、县和园区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的工艺必须先进成熟,技术来源必须合法、可靠。
2.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
3.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4.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及高产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消耗的新建项目,严禁新建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项目。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新建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程度高。
5.以“节能减排、环境友好”为导向,优化化工产业的内部结构,优先发展下游产业或附加值高的产业。
6.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循环化、清洁化、无害化改造,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及产业链延伸,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生产企业。
7.企业必须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满足要求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建立污染物名录库,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应考虑生产过程使用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盐份、高浓度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配备满足企业污水处理量的尾水排放池,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污水排放必须满足园区集中式污水厂的接管标准。
8.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指标达标后由管网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严禁任何企业污水未纳入园区管网排放。
9.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治理,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优先考虑低温冷凝、碳纤维回收等技术回收物料,采用可靠的集气措施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在有组织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控,确保排气口与厂界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10.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企业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
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12.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化工项目应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按照相关规划配备仪表系统。
13.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必须要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不得以土建监理代替设备安装监理开展工作。
14.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项目,应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其中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的,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禁止建设使用反应釜的硝化反应化工项目。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4级及以上工艺危险度的项目。
15.严禁在未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前,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16.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5种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
17.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以上核准、备案机关按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项目联合审查。
18.新建项目水耗、能耗指标应设定在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或二级水平,选址符合《咸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第七条 自动化控制程度
1.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标准规范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设施需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需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一般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流量等重要参数应实现远程传输、二次显示、记录和报警。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22)的要求,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八条 项目审批
化工项目立项前应由立项行政部门组织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立项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
化工项目在立项过程中,政府各有关部门如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对化工项目可行性、先进性、安全性等进行联合审查和指导服务。
第九条 企业退出机制
建设项目实行退出机制,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在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会导致企业无法运行的,应退出。
第十条 承包商准入和清出机制
依据《长武县五里铺工业园区化工和精细化工区管理制度汇编、园区承包商准入和清出规定(试行)》2023年10月,制定了承包商准入和清出制度,按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人员配备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达到学历要求并经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达不到学历要求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本《准入条件》所指的化工项目是指主要原辅料为化学原料、最终产品为化学品、生产工艺中存在化学反应或涉化环节的项目。
本《准入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和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调整、修订,最长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