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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杨永科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时间:2024-01-25 08:30:04 来源:农业农村局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值此新春来临之际,谨向大家致以新春的祝福和节日的问候!

春节是全国人民喜庆团圆的日子,为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保障节日期间肉食品质量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规定。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所有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规定,各生猪养殖场(户),屠宰生猪前应向生产(养殖)所在地兽医站进行产地检疫申报,官方兽医受理后,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养殖者持有效《动物品检疫合格证明》将生猪运输至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屠宰后检疫合格的,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养殖者凭“两证”和“两章”上市交易。

三、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屠宰场(点)、或者个人屠宰生猪。严禁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落实动物肉品品质检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场内检疫、检查、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等设施,按规定做好生猪入场查证验物和台账登记,严禁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耳标的生猪入场。

五、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食堂以及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生猪制品应当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进行采购和销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六、各镇办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加大对私屠滥宰等违法活动打击力度,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私屠滥宰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杜绝私屠滥宰及违规上市交易肉品的违法行为发生。

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未经检疫或证章不全肉品。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私屠滥宰窝点以及销售、经营、加工非定点屠宰的肉品等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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