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在长武的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
二、缴费及补助标准
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67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400元。
三、资助参保政策
(一)资助对象:
1、民政部门2024年8月31日前及9月至12月新增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
2、农业农村部门2024年8月31日前及9月至12月新增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资助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城乡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保缴费每人给予23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65元。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2025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参保集中缴费时间为2024年9月至12月20日。
202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期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
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参保:(1)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照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特殊人员参保:政策允许的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后可缴费的特殊人群,按全省规定的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医疗待遇从缴费后次月算起。
1、特殊人员:①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②外省回长应届大学毕业生;③参保年度职工断保人员;④刑满释放人员;⑤失联人员;⑥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各类人员、相关部门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等。
2、提供资料:①军人转出现役当年、军人转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退役证明及配偶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②外省回长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证或其他能证明应届毕业的资料;③参保年度职工断保人员:系统内参保状态为暂停或终止且清退了个人账户的直接办理;④刑满释放人员:当年释放资料;⑤失联人员:提供镇、村组或社区证明(县级经办部门受理业务的可由基层医保经办部门提供证明);⑥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资助各类人群:在系统中已存在并标识的直接办理业务,已存在未标识的,提供民政、农业农村部门佐证材料进行标识。
3、业务受理:由医疗保障经办中心、镇(村)医保经办服务站(室)受理,通过“城乡居民特殊身份信息”功能添加“非集中缴费期缴费人员”标识与税务部门进行数据交互。按照税务系统提供的线上、线下参保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即可。
特别提醒: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参保激励机制
1、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省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2、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标准按照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六、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及缴费渠道
1.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参保时提示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在镇医保服务站、村(社区)医保服务室或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2.缴费渠道: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完成缴费。
七、退费办理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城镇职工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其近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发生退费,直接退回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咨询电话:
长武县医疗保障局: 029—34200925
国家税务总局长武税务局 029- 342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