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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6-22 11:05:48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关部署,从源头化解地质灾害风险,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咸阳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目的

立足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建立全力防、有序搬、有效治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总体要求,落实应搬尽搬、急重优先原则,通过避险搬迁彻底消除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统筹安置保障、产业就业、生态修复各项工作,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二、层级工作职责划分

实行市级统筹、县级主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工作模式。市政府负责项目统筹、政策制定、资金筹措、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搬迁对象摸排、选址建房、旧宅拆除复垦、资金监管、后续扶持全流程工作;市级行业部门出台配套举措,争取项目资金,开展业务指导,压紧压实各级工作责任。

三、搬迁对象界定

搬迁范围划定由县级政府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风险甄别,搬迁对象为居住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出现地质灾险情,工程治理无法消除安全威胁的常住群众,优先安排高风险点位群众实施搬迁。

四、申报审批流程

搬迁认定实行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理步骤如下:

1. 户主向村(社区)提交书面搬迁申请;

2. 村集体评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送镇(街道);

3. 镇办实地核查,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县级政府;

4. 县级复核审批,第三次公示满5个工作日后完成备案;

5. 乡镇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安置、旧宅基地腾退协议。

五、安置相关规定

1. 安置方式:可选择城镇存量住房、农村闲置房屋、集中新建住房、货币化安置四类形式,优先盘活现有房源,严禁运动式搬迁、重复建设安置房。

2. 选址规范:严格恪守“六避开、四靠近”选址准则,新建安置点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评价,禁止沿国省道带状布局居民住宅。

3. 建设面积标准:楼房安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144平方米,六口及以上大家庭可申请两套住房;农村宅基地安置按照城郊平原、川塬、山地丘陵划分用地管控面积,房屋建设参照省内特色民居图集。

4. 旧宅腾退管理:落实搬新腾旧、即搬即拆,原有宅基地收回后开展复垦或者生态修复。确需存放农具农资的,经审批可建设村集体所有看护房,单层建设、单户面积上限15平方米,仅可存放生产物资,不得用于居住。

六、财政补助政策

补助资金按照省、市、县4:6,市内市、县1:9比例分摊,采取先建后补、验收拨付模式,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对外公示收支情况。

1. 集中安置:户均补助7万元,省级2.8万元、市级0.42万元、县级3.78万元,资金划分为建房补助4.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2万元,楼房化安置额外奖励0.5万元。

2. 分散安置:户均补助3万元,省级1.2万元、市级0.18万元、县级1.62万元。

3. 搬迁项目通过省级综合评估后,各县可申领每户8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搬迁保障工作。

七、土地、税费、金融配套扶持

1. 土地政策:搬迁用地指标单列保障,每搬迁一户拨付不少于1亩省级用地指标,用地审批实行三周清零制度。腾退宅基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流转收益反哺搬迁工作。农户原有土地承包权、惠农补贴保持不变,安置房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5年内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售。

2. 税费金融:安置房及配套设施享受民生工程税费减免,依托各类信贷产品降低群众购房建房资金压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八、后续保障举措

各县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机制,同步完善安置区道路、水电、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培育产业、开发就业岗位,理顺社区管护机制,全方位保障搬迁群众就学、就医、就业等基本民生需求。

九、咨询途径

群众可前往本村村委会、属地镇(街道)、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搬迁申报、补助申领等相关业务。

    原文链接:咸阳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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